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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民终215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格,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太平洋城**楼**连接体部分/div> 主要负责人:查稳月。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富侨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控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闽0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富侨休闲会所赔偿富侨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由富侨休闲会所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畸低。

1.一审法院对富侨休闲会所持续侵权事件和经营规模考虑不足。

富侨休闲会所经营规模较大,地理位置优越,地理位置优越010年6月9日,持续恶意侵权明显,其侵权行为造成富侨控股公司受损严重,理应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2.一审未实际考虑富侨控股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富侨控股公司虽未就合理开支部分提交证据,但其为制止侵权必然产生的差旅、公证、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审判决应予支持。

3.一审法院对酌情判决尺度把握不足,未能体现公平。

富侨控股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但判决书应当参考相关法院的同类判决,合理判赔赔偿金额。

4.一审判决未能很好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

综上,请求支持富侨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

富侨控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侨休闲会所立即停止侵犯第1967348、3959241、4010037号“富侨”商标权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场所装修、服务目录中使用“富侨”标志;

2.判令富侨休闲会所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包含“富侨”字样;

3.判令富侨休闲会所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4.判令富侨休闲会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疗养院,美容院,蒸气浴室(商品截止)。

2012年8月27日,富侨控股公司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涉案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疗养院、公共卫生浴、蒸气浴、美容院、理发店、饮食营养指导、心理专家(截止)。

2012年8月27日,富侨控股公司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6年12月6日。

涉案第4010037号“富侨”(竖向排列)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理疗、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蒸气浴、美容院、园艺(截止)。

2012年8月27日,富侨控股公司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7年1月27日。

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14]2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认定,富侨控股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2月27日,富侨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赋冬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公证处的公证员许某及公证员助理李无难共同来到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66号太平洋城10-12号楼二层连接体部分标明“富侨足浴”的店铺,翁赋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上述地点消费,并取得印有“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尔后,翁赋冬用手机对该场所的位置、店铺内情况及发票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十四张。

公证人员将上述发票予以封存后,用手机对封存后的现状予以拍照,取得照片两张。

2018年3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18)闽证经字第4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富侨休闲会所的门店外墙上有“富侨”文字,正门玻璃上使用了“富侨休闲会所”,大厅上有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简介信息,并悬挂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获得的荣誉挂牌,其发票上加盖的印章显示单位名称为“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

2018年4月20日,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委托翁赋冬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翁赋冬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入美团网站后,选择“福州”并输入“富侨”,点击搜索,搜索结果第一个显示为“富侨休闲会所”,商家优惠促销处显示该商家提供多项套餐,包括“单人开背+足浴¥158”“单人经络调理¥258”及“单人足浴/中式推拿2选1¥98”等。

登入大众点评网站后,选择“福州”并输入“富侨”,点击搜索,搜索结果第一个显示为“富侨休闲会所”,商家优惠促销处显示该商家提供多项套餐,并有顾客的消费点评。

2018年4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51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8年8月1日,富侨控股公司委托刘李平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刘李平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入美团及大众点评网站,选择“富侨休闲会所”后查看“网友评论”区域,对该商家提供的服务多有负面评价。

2018年8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219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庭审中,富侨休闲会所确认美团及大众点评网站上的“富侨休闲会所”是其本人,促销套餐均系其提供。

富侨控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另查明,富侨休闲会所成立于2010年6月9日,系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包括服务、足浴、保健推拿、足按;

2017年4月22日,其投资人由夏义变更为查稳月,出资额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富侨休闲会所是否实施了侵害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富侨休闲会所是否实施了对富侨控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如果侵权成立,本案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关于富侨休闲会所是否实施了侵害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富侨控股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经受让后,成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权现合法有效,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富侨休闲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富侨”字样,并在店内宣传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营业场所及网上宣传信息中随处可见的“富侨”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关于富侨休闲会所是否实施了对富侨控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富侨”是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且“富侨”商标在按摩保健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富侨休闲会所作为同业竞争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使用。

然而富侨休闲会所将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标识“富侨”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富侨控股公司商业声誉的意图,客观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富侨休闲会所及其服务与富侨控股公司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的商业道德。

因此,富侨休闲会所构成对富侨控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最后,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富侨休闲会所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富侨控股公司涉案“富侨”商标,并擅自将“富侨”作为其企业字号登记,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富侨休闲会所在经营过程中,主观上具有攀附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意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富侨休闲会所提供的服务与富侨控股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不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不足以消除市场影响,故富侨控股公司请求判令富侨休闲会所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富侨休闲会所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富侨控股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均无法查清,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富侨休闲会所的经营位置、规模,并酌情考量富侨控股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1.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服务目录等处使用“富侨”标识;

2.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富侨”字号;

3.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4.驳回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3,110元,由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负担69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富侨休闲会所未经富侨控股公司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富侨”字样,并在店内宣传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营业场所及网上宣传信息中使用“富侨”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因富侨控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亦未举证证明其维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富侨休闲会所的经营位置、规模,并酌情考量富侨控股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并无不当。

富侨控股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富侨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负担8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广强 书记员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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