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7号原告:陈曰秀,女,汉族,1959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川剑灯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经营者:沙金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曰秀与被告钟楼区邹区川剑灯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陈曰秀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由8万元降低为1万元。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曰秀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原告陈曰秀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降低其诉请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应予准许。
原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曰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曰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