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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792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东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79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被告:段东波。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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