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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和合百货购物中心、泰安市泰山区坤坤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9民初36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和合百货购物中心、泰安市泰山区坤坤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和合百货购物中心、泰安市泰山区坤坤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36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对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和合百货购物中心、泰安市泰山区坤坤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9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09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烟台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烟台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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