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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赖家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11795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赖家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赖家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1179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赖家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重庆路日月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体,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思仪,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B1A-458。

法定代表人:何汝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赖家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被告一)、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被告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333018号、第3159141号、第10147169号、第284526号、第7260808号、第4570381号等商标的注册人,原告取得了上述商标的使用授权,并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

被告一作为大型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其不顾法律规定大量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赖茅”15年、“赖茅”30年、“赖茅”50年、“赖茅”80年。

侵犯了原告第4570381号“赖茅”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侵权产品“港澳台商务用酒”外包装正面使用了与原告第10147169号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包装四周、产品正面标签、后面标签突出使用了拼音“MAOTAIZHEN”,其与原告第7260808号商标相同,在包装一侧面及产品正面标签使用了与原告第284526号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在产品正面标签及包装一侧面突出使用了文字“贵州茅台镇”,其与原告第3159141号商标“贵州茅台”高度近似,涉案侵权商品港澳台商务用酒使用了与原告第3333018号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

涉案侵权产品包装内的一小包装突出使用了拼音“MAOTAIZHEN”,其与原告第7260808号商标相同,并且该款涉案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贵州茅台酒”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一在其网站上公开销售其生产的、大量侵犯原告第4570381号“赖茅”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被告二公开销售涉案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导致涉案侵权酒大量流入市场,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和损害。

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召回涉案侵权产品;

2.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5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明确前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333018号,第3159141号、第10147169号、第284526号、第7260808号、第4570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港澳台商务用酒赖茅15年、赖茅30年、赖茅50年、赖茅80年、赖茅5年、赖茅8年、赖茅10年、赖茅20年,并召回涉案侵权产品;

2.二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以文字的形式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3.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135万元,被告二承担经济损失1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四、XXXX;

五、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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