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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杨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1470号
案件名称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杨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杨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民初1470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黑龙江南路**-25。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岚,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被告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已于2018年10月17日注销,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变更其清算义务人即投资人杨岚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杨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其所注册企业注销前对原告构成“薇薇新娘”商标侵权和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文字商标于2004年7月28日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0类,即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

原告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成立伊始就将“薇薇新娘”文字作为公司商业标识应用于包括婚纱拍照在内的摄影服务中。

“薇薇新娘”是台湾著名婚纱品牌,自上世纪90年代初进驻中国大陆市场后,迅速成为拍摄婚照的新人热捧的品牌。

“薇薇新娘”在中国大陆经商标注册登记,外加商标专用权人及其授权许可使用人在近二十年时间内使用该商标的同时也一致在致力于维护和提升该品牌的商业美誉度,原告当选中国婚纱摄影百强企业,多次获得市级、省级、全国,乃至国际专业机构颁发的技术奖等多项殊荣,使得该品牌在摄影行业的影响力日渐广泛。

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系个人独资企业,由杨岚投资经营。

该企业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薇薇新娘”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直接使用“薇薇新娘”文字作为其服务品牌对外实施摄影、照相、冲洗、冲印、艺术品装框等服务,在纸质广告、门店招牌、店内宣传手册、客户接送车辆、互联网络、微信、QQ聊天等商业营销推介媒体上大肆宣传推广其用在摄影照相上的“薇薇新娘”品牌服务,其职员在营业过程中对消费者宣称其商户为国内品牌加盟商,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户系原告的直营单位、加盟单位或者系“薇薇新娘”品牌拥有者。

2018年10月17日,杨岚向企业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了其先前设立的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

被告注册的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严重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杨岚依法应对其企业注销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杨岚未到庭答辩,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其所使用的字号“陆良薇薇新娘概念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一致,其企业最初系2010年11月23日由殷晓昆创立,早于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原告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为第40类服务项目,被告使用字号的企业服务项目为第41项,经营范围不同。

被告经营的企业为合法登记设立的经营主体,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知情,无主观过错。

被告所使用的字号仅为登记地范围,影响力有限,不足以对原告商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原告起诉后,被告认识到可能涉及侵权,已于2018年8月29日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被告经营的涉案企业多年来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利。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核对原件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法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是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包括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2013年7月3日,原告被中国人像摄影学会认证为2012-2013年度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

2013年12月3日,“薇薇新娘”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被告杨岚作为投资人的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于2016年4月18日经工商核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同乐大道同乐中段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摄像,新娘秘书,花艺布置,化妆造型,婚纱礼服。

原告提交的拍摄时间为2018年3月6日的照片显示,被告杨岚投资的商铺门头标识为醒目加大白色字体“薇薇新娘”,文字左侧有一字体相同大小的天鹅图案,门店橱窗上沿标注“薇薇新娘婚礼策划”,店内标识为天鹅图案和白色字体“薇薇新娘”,对外发放的名片上的名称为“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其中“薇薇新娘”四个字加大字体突出标注。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所列的被告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系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8年10月17日经工商登记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是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是否实施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系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其对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及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本案被告杨岚作为投资人的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在本案受理后、判决前,经工商登记注销。

被告杨岚作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应由被告杨岚对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的侵权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杨岚作为投资人的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摄像等,与原告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核定的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等服务项目相类似,二者的服务范围、消费人群相同。

被告投资的企业名称虽经工商登记,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在门店招牌上并未完整、准确的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以醒目字样突出标注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薇薇新娘”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作为投资人的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且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其注册企业注销前对原告构成“薇薇新娘”商标侵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被告经营规模及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岚注册成立并已注销的陆良薇薇新娘婚纱概念馆在经营期间构成对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被告杨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杨岚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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