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民初2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平泉县平泉镇汉邦麻将机专卖店,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安斯琪,负责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平泉县平泉镇汉邦麻将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