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1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实习),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坤,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北商贸城11区7排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