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志捷通讯终端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
经营者:赵兵。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信息路1号。
负责人: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志捷通讯终端设备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乐山市市中区志捷通讯终端设备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乐山市市中区志捷通讯终端设备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