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庭清,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庭清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庭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庭清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贾庭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