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5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国际小商品市场**,经营者张金朝。
被告: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东5巷**405/div>法定代表人:赵素彦。
被告:深圳市亚太飞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旭生研发大厦523div>法定代表人:王红波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飞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