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89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马良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崂山区喜万佳西韩新苑便利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经营者:王文刚,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崂山区喜万佳西韩新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