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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定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1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定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沈定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141号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631852。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定芳,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定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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