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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香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529号
案件名称52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香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香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宿迁八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韩步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2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香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业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业兵,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系该公司的股东。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18号。

负责人:韩步春,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八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泗中路东小河北。

法定代表人:朱素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业兵,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系朱素琴的丈夫。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步春,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香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宿迁八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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