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裕华区博港烟酒综合商店。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博港烟酒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2018)冀0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博港烟酒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