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26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乐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30栋308室之七。
法定代表人:陈志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乐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周本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 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