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号原告:黄俊安,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五村西,经营者:杨立军。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铜奥椅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环市东路天发花园1座30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安与被告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铜奥椅特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于2019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原告黄俊安的“椅背(6002)”(专利号为ZL20173052××××.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申请已被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黄俊安的“椅背(6002)”(专利号为ZL20173052××××.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本院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