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733号原告:张贵甫,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色克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云峰路17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05。
法定代表人:谭林伟。
原告张贵甫诉被告深圳市色克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多功能夹灯,专利号:ZL20173025××××.1)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甫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贵甫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