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被执行人:太仓市沙溪镇拓展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被执行人:丁安定,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市沙溪镇拓展制衣厂、丁安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太仓市沙溪镇拓展制衣厂、丁安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5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仓市沙溪镇拓展制衣厂、丁安定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25元。
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