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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临渭区鼎晟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26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临渭区鼎晟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鼎晟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2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超市,注册经营场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城西门商铺B103。

经营者:程芳,女,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号。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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