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450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孙天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
负责人:杨岸峰,该单位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绪刚,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