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化县天成超市。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锦水路2号丹霞新城沁湘园1栋79号商铺。
经营者:肖萍。
被告:肖萍,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化县天成超市、肖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以其与仁化县天成超市、肖萍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仁化县天成超市、肖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仁化县天成超市、肖萍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仁化县天成超市、肖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本院予以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