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达,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富四新侨足浴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26号1层6号。
经营者:张迠军。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富四新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理由是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富四新侨足浴店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