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7609号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SOREMARTEC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芬德尔特雷维斯路芬德尔商业中心B座(FINDELBUSINESSCENTER,COMPLEXEB,RUEDETREVES,L-2632FINDEL,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奎,该公司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佐丹奴·卡尔迪尼,该公司授权代表。
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FERRER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内奥省阿尔巴市皮埃尔费列罗广场1号(PiazzalePietroFerrero,1,I-12051ALBA,CUNEO,Italy)。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奎,该公司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佐丹奴·卡尔迪尼,该公司授权代表。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邵伟杰。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群,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邵伟杰。
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一、三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原告系列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之巧克力及糖果产品;2.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系列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之巧克力及糖果产品;
3.被告二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dafafood.com、https://shopXXXXXXXXXXXXX.1688.com及http://dafafood.en.alibaba.com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该声明应保留不少于60天;
4.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一和原告二的健达(KINDER)系列产品系其畅销产品之一。
在中国,原告一享有第XXXXXXX、G720813、XXXXXXXX、GXXXXXXX、G7284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二享有第G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的巧克力及糖果产品,且至少持续至2018年7月27日仍在销售。
被告二是被告三的分公司,被告一的侵权产品系由被告二所生产。
原告掌握的证据显示,被告二至迟自2017年5月就开始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大发食品曾于2017年10月24日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制销“奇乐蛋”巧克力产品的事实,且所述产品与原告的“奇趣蛋”注册商标和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表示立即改正和保证此后不再侵权。
然而,根据原告掌握的证据,被告二罔顾原告及工商部门的警告,仍大肆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
被告一和被告二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产品生产、储藏地均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并未在上海设有相关办事处或代理点。
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本案其产品是否侵权,依法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指控的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销售行为涉嫌侵权,并非其所实施或与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共同实施,将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的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显然错误。
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了其主张各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各被告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依法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