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贵港勇鑫网络科技工作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235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贵港勇鑫网络科技工作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贵港勇鑫网络科技工作室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鹏,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勇鑫网络科技工作室,住所地贵港市。

投资人:滕勇。

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勇鑫网络科技工作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港勇鑫网络科技工作室自行达成和解。

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被上诉人贵港勇鑫网络科技工作室同意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亦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