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3045号原告广州美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珺,女,汉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郭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6.5元,减半收取为2428元,由原告广州美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美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48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