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89号原告:郑啊龙,男,汉族,1993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云,上海和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远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钟楼街道乐达金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T42Q1Y。
法定代表人:张业帆。
原告郑啊龙与被告汝州市远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啊龙于2021年4月22日以与汝州市远帆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郑啊龙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啊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