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2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地能源有限公司第十五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安顺路50号。
投资人:何娜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潍坊大地能源有限公司第十五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