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201号原告:欧阳艳芳,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炽华,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白砚华家具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超时代家具城一楼B23-24。
经营者:白砚华,女,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宗宝,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宗伟,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艳芳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白砚华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艳芳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欧阳艳芳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艳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阳艳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