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266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栏港区平沙镇享记百货商场,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塘路326号之一。
经营者:唐上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栏港区平沙镇享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50元,全部退还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