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81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佳美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门小食品市场经营者:杨宝凤。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佳美食品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撤诉并在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