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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佐笛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02民初31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佐笛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佐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31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佐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118号浙江棒棒科技创业园内F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佐笛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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