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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固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64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固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固饶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4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固饶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稠江街道后申塘一区10幢1单元。

经营者:林国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固饶食品店(经营者:林国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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