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4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固饶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稠江街道后申塘一区10幢1单元。
经营者:林国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固饶食品店(经营者:林国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