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22638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义霞,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被告:北京航点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3号楼4层405。
法定代表人:李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诉被告李义霞、北京航点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点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梦之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义霞、航点公司、淘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之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李义霞立即停止销售含有阿狸系列、罗小黑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被告航点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阿狸系列、罗小黑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
2.被告李义霞、航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万元;
3.被告李义霞、航点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原告当庭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只保留针对被告航点公司的诉请,且本案中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以设计“阿狸”系列形象与童话故事、研发“阿狸”表情为主线整合动漫网络资源,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形成了以“阿狸”系列形象为核心,创作动画、绘本、集图书与动画片的出版发行、动漫周边产品开发与销售、动漫形象授权合作与一体的多元化动漫产业链。
原告对“阿狸”及“桃子”等形象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2007年2月7日、2012年4月5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分别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于2011年12月27日对“桃子”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加强对“阿狸”和“桃子”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罗小黑”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业务设计动画、漫画等媒介的内容制作,动漫周边产品设计开发及销售等领域,系“罗小黑”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北京寒木春华动漫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罗小黑”美术作品的专有使用许可,代理上述形象的商业化运营业务,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罗小黑”是一只通体漆黑的可爱小猫形象,由漫画家章平于2010年创作而成,自同年11月16日发布了第一版《罗小黑战记》预告片,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发布23集原创动画片,在全网平台播放量已经破亿,市场反应热烈。
经过原告与各大媒体合作及宣传推广,罗小黑形象知名度明显提升。
鉴于“罗小黑”品牌发展表现,其目前已经入选文化部2015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创意项目,并先后被提名包括第11届中国国际动漫节最具潜力动漫形象、中国第十届动漫金龙奖最佳新媒体动画及最佳绘本漫画奖等。
经原告查证发现,李义霞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开设的会员名为“liyixialong”的淘宝店铺,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航点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生产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被告李义霞、航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李义霞未答辩。
被告航点公司书面答辩称,梦之城公司指控航点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生产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是没有依据的。
从营业执照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及实际业务往来中,航点公司从成立至今并没有生产资质,且从未有过生产行为。
航点公司从成立至今,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过服装类产品,涉案侵权产品与航点公司并无任何关系。
因此,梦之城公司要求航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航点公司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梦之城公司针对航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淘宝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因商品信息发布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淘宝公司不应承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未向淘宝公司发起投诉,故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
3、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针对淘宝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且淘宝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检查涉案信息已不存在,故不存在过错。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梦之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被告李义霞、航点公司、淘宝公司未到庭亦未举证,对梦之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梦之城公司提交的证据6关于“罗小黑”形象的百度百科打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梦之城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认证规则,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的作者为徐瀚,著作权人为梦之城公司,首次发表日期2006年8月6日,由北京市版权局于2012年4月5日予以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2-F-00094673。
该形象经过梦之城公司的宣传、推广并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美术作品动漫形象“罗小黑”的作者为章平,著作权人为北京寒木春华动漫技术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3月14日,由北京市版权局于2012年9月14日予以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2-F-00242902号。
作者章平出具著作权权属声明,表明“罗小黑”等美术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权利归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日,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授权方向梦之城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内容:兹授权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专有使用罗小黑系列形象【罗小黑(京作登字-2012-F-00242902号)、比丢(京作登字-2012-F-00230703)等】的著作权权利,授权权限如下:1、授权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授权区域:中国(含港澳台);
3、授权性质:专有使用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著作权进行投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警告函、投诉函、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
4、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所有财产权利。
2018年7月16日,梦之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竣峻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李竣峻使用公证处电脑,以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淘宝网,搜索并进入会员名为“liyixialong”、名称为“胖丫丫日系童装”的淘宝店铺,在该店铺内购买商品名称为“10-16岁初中学生少女大童棉麻夏季上衣胖mm大码阿狸中长款薄衬衣”的短袖上衣一件,实付价款89元,形成编号为184856711819961855的订单。
上述商品页面显示商品已售出2件,累计评论11条,颜色分类2种,尺码为均码,商品详情中展示有涉案产品图片。
2018年7月30日,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及李竣峻在公证处对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接收的运单号为3898950524829的韵达快递包裹进行拆包查看,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外观及拆封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对该包裹重新予以封存交由李竣峻保管。
2018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1782号公证书。
梦之城公司为上述公证共支付公证费1000元。
当庭对梦之城公司提交的封存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短袖条纹上衣一件,衣服领标上带有“waypoints”商标标识。
衣服正面胸口处带有五个卡通动物形象。
梦之城公司明确从左往右数第二个和第四个为本案指控的侵权形象。
另,梦之城公司代理人当庭登陆淘宝网,查找并查看编号为184856711819961855的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liyixialong,真实姓名:李义霞,实付款89元,物流公司:韵达快递,运单号:3898950524829等。
梦之城公司代理人同时登陆国家商标局官网进行商标综合查询,输入waypoints,选择商品类别25类,显示申请人名称为航点公司。
另查明,淘宝公司书面确认会员名为“liyixialong”的“胖丫丫日系童装”淘宝店铺由李义霞注册并经营。
庭审中,梦之城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并主张追究被告航点公司的生产全部侵权商品的侵权责任。
另认定,2015年10月22日,原告公司名称由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再认定,梦之城公司为维权购买实物、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自2016年至今,梦之城公司作为原告在本案提起的同类型的维权案件高达百余件。
本院认为:梦之城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的著作权人,且经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有权专有使用美术作品“罗小黑”动漫形象,其对前述两个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义霞在其开设的会员名为“liyixialong”的淘宝店铺“胖丫丫日系童装”销售的上衣中的从左到右第二个图案、第四个图案分别与涉案美术作品“阿狸新版”、“罗小黑”的形象在动物的头部及身体比例、主体配色、构思、表现手法近似,在个别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李义霞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梦之城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航点公司系涉案衣服领标上所标注的“waypoints”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因此,梦之城公司主张航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梦之城公司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梦之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商品已售出2件,价格为89元;
2、梦之城公司为本案支付购物费89元、公证费1000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3、本案涉及两项美术作品;
4、被控侵权的两个形象系涉案衣服的装饰性图案,占比较小;
5、梦之城公司自2016年至今,在本案提起同类型维权案件高达百余件;
6、航点公司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商,梦之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生产全部侵权商品的侵权责任。
梦之城公司明确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故针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被告北京航点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6元,由被告李义霞负担506元,由被告北京航点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