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65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永佳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梅福小区13幢03-1。
经营者:楼宏刚,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永佳五金店(经营者:楼宏刚。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