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125号 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官南永工业路19号A幢。
法定代表人:陈润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维,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被告:广州万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上村七社工业区6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庄敏怡。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维、广州万桦皮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