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257号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西路1号安吉县行政中心四楼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施永晨,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艳,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张海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