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65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铖铖装潢材料店,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云集路882号。
经营者:金建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铖铖装潢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