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490号 原告:广州林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17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龚海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翠,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楚贵,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林厦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楚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林厦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林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林厦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林厦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