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5027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200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