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3344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女,员工。
被告:王鹏鹏,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