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245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正文,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正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