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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9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9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状元府街山城宾馆左侧第一间。

经营者:曹婷,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立宇,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陈澜竞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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