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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通众电动工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220号
案件名称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通众电动工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平阳县通众电动工具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20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通众电动工具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像湾村。

负责人:缪瑞建,该厂经营者。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通众电动工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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