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790刘建强与赵冠哲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790号
案件名称2790刘建强与赵冠哲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强;赵冠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民初2790号原告:刘建强,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孙媛,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冠哲,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刘建强与被告赵冠哲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无法通过邮寄方式有效送达,故本院依法向被告赵冠哲进行公告送达。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建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赵冠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标权转让费2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原告原为第3247571号“猫空”商标注册人,被告与原告订立《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2016年12月9日约定原告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配合被告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经核准后,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10月13日在第1571号公报上刊登商标转让公告。

被告自公告之日起享有第3247571号“猫空”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的注册商标转让费,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剩余费用。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冠哲未出庭应诉,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刘建强提供的下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商标情况查询打印件、商标转让公告。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1日,刘建强获准注册第3247571号“猫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茶馆、酒吧、餐厅等。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

2016年12月9日,刘建强(甲方)与赵冠哲(乙方)订立《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刘建强将第3247571号“猫空”注册商标转让给赵冠哲,转让费为300万元;

付款方式和时间为:本协议签订时乙方支付转让费20万元,商标所有权公证后支付30万元,商标转让变更手续完成即乙方成为该注册商标权利人后支付剩余转让费;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等。

合同订立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10月13日在第1571号公报上刊登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公告。

经查询,第3247571号“猫空”注册商标已经转至赵冠哲名下。

截至2018年1月5日,赵冠哲于之前支付了50万元,于该日支付了50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之后就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且现在已经无法联系到赵冠哲。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赵冠哲是否应继续向刘建强支付剩余的商标转让费及其延迟支付的利息。

本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系原告刘建强与被告赵冠哲合议达成,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亦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刘建强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已协助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

经由商标局发布转让公告,涉案第3247571号“猫空”注册商标已经转让给赵冠哲,并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赵冠哲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商标转让费之合同义务,即于2017年10月13日也就是商标转让公告发布之日向刘建强支付剩余的250万元转让费。

但是,在前期支付50万元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5日方才支付50万元,尚有200万元未能如约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赵冠哲应当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并应支付延迟期间的利息。

原告主张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冠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强支付注册商标转让费2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上述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被告赵冠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