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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益家红商贸有限公司、章永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益家红商贸有限公司、章永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益家红商贸有限公司;章永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0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益家红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叶县任店镇任店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A22Q3J。

法定代表人:章永益。

被告:章永益,男,1975年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益家红商贸有限公司、章永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2021年4月21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叶县益家红商贸有限公司、章永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二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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