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735号原告:张锦平原告:深圳市鑫义恒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嵌百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U。
法定代表人:梁华,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魁,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美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兴华路**懿祥花园**103一社会信用代码×××75H。
法定代表人:邓晓日,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锦平、深圳市鑫义恒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美印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59818.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锦平、深圳市鑫义恒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平、深圳市鑫义恒数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张锦平、深圳市鑫义恒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平、深圳市鑫义恒数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锦平、深圳市鑫义恒数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长 费 晓人民陪审员 李 成 艳人民陪审员 黄 寅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