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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58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宝田一路**创业楼**。

经营者:何倩。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高智联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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