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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16485号之一
案件名称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6485号之一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住所地丹麦杰灵伯罗8850杰森斯大街XXX号。

授权代表:拉斯姆斯·瓦德·安德森,知识产权及合规法律部主管。

原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第一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POULDUEJENSEN,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龙勤路XXX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强军,男,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环境园路B段老畲移民村河边临0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林。

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上海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芬祥公司)、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深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格兰富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诉称,原告格兰富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45年的全球性泵业生产企业。

1995年格兰富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原告格兰富上海公司系格兰富公司的下属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格兰富”企业字号参与国内经营活动。

经过原告在中国长期持续经营,格兰富品牌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已在诸多类别上就“格兰富”“Grundfos”等标识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并被大量、持续使用于核定注册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然而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网络店铺、广告宣传、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格兰富”“Grundfos”等标识,在其网站、网店中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格兰富”登记为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格兰富深圳公司停止使用、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两被告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以及被告格兰富深圳公司的官网www.dk1945.com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深圳芬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案产品均在广东省深圳市生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两原告主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通过其官方网站、网络店铺等渠道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现本案的被侵权人之一原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

被告深圳芬祥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审 判 员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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