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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美珍、张益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71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美珍、张益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美珍;张益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8民初7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希。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特别授权),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珍,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张益明,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珍、张益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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